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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杜美娃高长门、王景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美娃,高长门,王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杜美娃,女,195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镇早张村。申请执行人高长门,男,1952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景华,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三合村*组。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纠纷一案,渭南中院(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2729.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