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玉梅与黄中秋、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梅,黄中秋,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79号原告:孙玉梅,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中秋,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人代表:陈良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梅与被告黄中秋、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杨士军担任审判长,与安加华、张俊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