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财保1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责人:赵启柱,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会钧、董大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职员。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董事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为防止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三亚卓达东方巴哈马三期自由港湾B组团C2地块31#、32#、33#楼[权证号为:三土房(2004)字第1813号]和C1地块24、25、26、27、28、29、30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04237号]的房地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为自己的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为防止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给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三亚卓达东方巴哈马三期自由港湾B组团C2地块31#、32#、33#楼[权证号为:三土房(2004)字第1813号]和C1地块24、25、26、27、28、29、30栋[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04237号]的房地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章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庞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