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家钱原告董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家钱原告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4民初217号原告董家钱原告董某,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被告王玉坚被告王某,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董家钱诉王玉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董某诉王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飞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