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晋怀诉被告李军华、杨平伦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怀,李军华,杨平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90号原告张晋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居方,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晋怀诉被告李军华、杨平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晋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张晋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平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