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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晋怀诉被告李军华、杨平伦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怀,李军华,杨平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90号原告张晋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居方,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晋怀诉被告李军华、杨平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晋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张晋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平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