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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计生局申请执行陈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艳,陈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艳,女。被执行人陈明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黔钟非诉执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富、张艳征收社会扶养费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款项7753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纳金,支付申请执行费106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明富、张艳银行存款人民币7859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省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