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崔X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崔X,男。2015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崔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黑06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崔X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崔X,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8日17时30分许,崔X酒后驾驶众泰2008小型SUV由南向北沿萨大路行驶至南四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马X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相撞,后崔X驾车沿南四路向龙凤方向逃离现场,行驶约一公里车辆侧翻,民警赶赴现场将崔X抓获。经对崔X2015年12月8日的血样进行理化查验分析,鉴定结论为:崔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93ml/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崔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X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崔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崔X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17时30分许,上诉人崔X酒后驾驶众泰2008小型SUV车辆与马X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相撞,后崔X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崔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93ml/100ml。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二审期间证据未发生变化。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X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鉴于崔X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证人马X、王XX、黄XX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崔X没有下车,而是驾驶肇事车辆向东逃逸,后公安人员在离事故现场一公里处将崔X抓获,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赵 鹏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