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67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