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67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