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特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军、李金莲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军,李金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皖0104民特103号申请人:吴军,男,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李金莲,女,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申请人吴军、李金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军、李金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吴军于2016年4月5日前赔偿当事人李金莲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600元整(已支付);医药费(凭票,已支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