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商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远大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许昌县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远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商初字第1389号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远大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曹衍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昌县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远大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远大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远大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远大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远大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鲁审 判 员 鞠 健人民陪审员 孟庆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玉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