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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邓某、林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林某,成某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刑初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男,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被告人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系信宜市××中学在校学生。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015年8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林某、成某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林某、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邓某利用在网络学到的破解IC充值卡的技术后,认为有利可图,便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套用于充值卡充值的电脑软件设备,便对一些学校IC卡饮水机的IC卡水卡的密码进行破解,在网上购买了空白IC卡进行充值后,与被告人林某商量,将伪造IC水卡出售赚钱。被告人邓某对空白的IC水卡充值后,交给林某联系学校学生进行销售。被告人林某联系到系信宜市某中学在校学生被告人成某,先后以每张人民币35元、30元的价钱共卖了300张给成某帮助销售,被告人成某先后将卡向在校学生姚某、蔡某乙、罗某等同学进行销售,共获利人民币1050元。其中被告人邓某、林某从中各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成某是信宜市某中学在校学生,2015年8月12日,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倒卖伪造的IC水卡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邓某、林某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林某、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姚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成某为被告人邓某销售伪造的有价票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IC水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林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林某、成某均主动退清违法所得,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邓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林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共人民币1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登审 判 员  蔡标荣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艳陈柳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