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啟华诉袁鑫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啟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XX街道XX村委会XX村**号,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鑫周,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X村**号,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号**室。上诉人李啟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本案双方未订立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