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万红与魏芝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红,魏芝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558号原告张万红。被告魏芝树。原告张万红诉被告魏芝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玺玉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芝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万红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魏芝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送达邮寄费。被告魏芝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魏芝树向原告张万红出具借条一张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款金额1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30日前。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予以证实,到期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芝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万红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止)。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送达费(邮寄费)42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