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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134-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某有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某某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白某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旭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