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梅与徐宗宁、陈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徐宗宁,陈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0481民初507号原告李梅,女,汉族,居民。被告徐宗宁,男,汉族,居民。被告陈庆芳,女,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徐宗宁,上列被告。原告李梅诉被告徐宗宁、陈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4月1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李梅与被告徐宗宁、陈庆芳的委托代理人徐宗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3年7、8月间,被告徐宗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已归还借款5000元,尚欠借款35000元,被告徐宗宁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与被告徐宗宁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徐宗宁母亲陈庆芳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交陈庆芳的工资卡给原告,由原告每月领取陈庆芳的退休工资抵减借款,被告陈庆芳在《还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至2015年5月止,原告在被告陈庆芳工资卡领款20000元后,被告拿回工资卡,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未归还,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宗宁、陈庆芳自愿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0元给原告李梅,自2016年4月份起于每月16日前归还人民币2000元,直至还清日止,款汇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原告李梅名下的账户:62×××59。被告如果有一期不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可就全案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徐宗宁、陈庆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洪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