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63号原告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法定代表人贺少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星,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杨娜,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98元,减半收取8249元,由原告株洲市璟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振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