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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6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津中亿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坚特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亿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坚特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39-2号原告:天津中亿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红,总经理。被告:山东坚特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书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亿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坚特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坚特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陵城区项目东区被告公司院内在建工程:五层办公楼一栋(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未进行外部和内部装修)、钢结构厂房三栋(南北走向两栋、东西走向一栋,其中东西走向一栋厂房未安装墙板和顶板)、大门口处大型钢结构艺术造型门一栋。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不得设置他项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