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威滚动体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旋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王伟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威滚动体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旋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309号原告无锡市新威滚动体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99497—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蓉新村。法定代表人惠勇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旋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92100—3,住所地常州市遥观镇薛墅巷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姚某某,女,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无锡市新威滚动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旋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锋公司)、王某某、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少云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威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洪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旋锋公司、王某某、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威公司诉称:供应给旋锋公司多种规格的钢球,旋锋公司尚结欠货款80101.85元,王某某自愿为旋锋公司的债务作担保,又因姚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现要求旋锋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0101.8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0101.85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王某某、姚某某共同就旋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旋锋公司、王某某、姚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新威公司供应给旋锋公司多种型号的钢球。2014年2月13日,旋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新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惠勇彪签订协议书,确认旋锋公司结欠新威公司货款90101.85元,王某某另作备注,内容为,具体详细货款金额代双方确认,按送货详细付款明细清算。双方协议书约定,旋锋公司自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3000元,自2015年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所有结欠货款。协议书中双方还约定违约责任,内容为,若旋锋公司违反协议约定,除赔偿新威公司损失5000元外,应自2013年6月1日起,以90101.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新威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旋锋公司还清货款为止。协议书中,王某某作为担保人,自愿为旋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威公司另提供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明细以证明旋锋公司结欠货款金额,截止至2014年2月13日,旋锋公司确结欠新威公司货款90101.85元,其后旋锋公司仅还款10000元,新威公司催讨不着剩余货款,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协议书、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新威公司与旋锋公司间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告旋锋公司、王某某、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裁判。旋锋公司结欠新威公司货款80101.85元,由协议书、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旋锋公司未按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还款,故新威公司有权要求旋锋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又因协议书约定旋锋公司若违约,需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故新威公司要求旋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协议书中,王某某自愿为旋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新威公司要求王某某为旋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旋锋公司追偿。新威公司以姚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姚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旋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新威公司货款80101.8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0101.85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王某某为本判决主文第一条确定的旋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旋锋公司追偿。三、驳回新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075元,由新威公司负担275元,旋锋公司、王某某共同负担1800元。(该款己由新威公司预交,旋锋公司、王某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新威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晓玲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