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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晓东、魏迓民、漆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东,魏迓民,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山县城关镇滨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魏列军,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魏迓民,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漆云,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晓东、魏迓民、漆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晓东、魏迓民、漆云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晓东、魏迓民、漆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晓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账号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臧 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