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马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腾,无职业。曾因吸毒于2013年5月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207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约重0.3克)。2、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乐山酒店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约重0.3克)。3、2013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207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约重0.3克)。4、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207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约重0.4克)。5、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207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约重0.3克)。6、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207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约重0.3克)。7、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207号其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约重0.7克)。2015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马腾在沈阳市皇姑区乌江街28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重0.69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扣押,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腾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腾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韩东杰人民陪审员  司马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