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鲁荣卫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荣卫,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3行初65号原告鲁荣卫,农民。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法定代表人谢瑞强,镇长。原告鲁荣卫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3日,被告针对原告的信访事项出具答复材料。原告认为答复材料中第7个问题内容造假,故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后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编号2015-051《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辰行初字第0105号行政判决书。至此,原告知晓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的答复材料中第7个内容造假,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其答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呈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关于东堤头村民鲁荣卫等上访反映问题答复材料》中回复第7个问题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被告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行为,对原告不具有强制力,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荣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芳芳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