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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徐州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陈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陈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95号原告徐州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H栋-1-308.法定代表人李媛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复东,江苏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2元,减半收取34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詹文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