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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赫申请任青青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赫,任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孙赫。被执行人任青青。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孙赫申请任青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96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任青青应支付申请人孙赫案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3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