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505号原告孙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四郎镇西岭村七组,农民。被告孙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四郎镇西岭村五组,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四郎镇西岭村五组,农民。系被告孙某之父。被告周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四郎镇西岭村五组,农民。系被告孙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宝云助理审判员 梁 攀助理审判员 赵 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