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322号原告李超,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紫荆路416号2-1。负责人夏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