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031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仲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