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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031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仲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