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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威威与张书阁、张新兵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威,张书阁,张新兵,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6号申请人王威威。被执行人张书阁。被执行人张新兵,系张书阁之父。被执行人李俊,系张书阁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王威威申请执行张书阁、张新兵、李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