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威威与张书阁、张新兵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威,张书阁,张新兵,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6号申请人王威威。被执行人张书阁。被执行人张新兵,系张书阁之父。被执行人李俊,系张书阁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王威威申请执行张书阁、张新兵、李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