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波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人民陪审员 马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