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波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人民陪审员  马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