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刘怀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刘怀礼,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许正兆,行长。被执行人:刘怀礼,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建新,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怀礼、周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