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刚与冠脉堂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冠脉堂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232号原告刘刚,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冠脉堂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翟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斐斐,女。本院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冠脉堂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