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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景伟与黄韶山、黄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伟,黄韶山,黄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427号原告王景伟,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詹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韶山,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美兰,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伟诉被告黄韶山、黄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景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