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景伟与黄韶山、黄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伟,黄韶山,黄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427号原告王景伟,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詹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韶山,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美兰,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伟诉被告黄韶山、黄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景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