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方智蔬菜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方智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134号 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大码头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雄华,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方智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扬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珍君,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方智蔬菜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兵 代理审判员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