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连贵与被告崔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贵,崔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734号原告崔连贵,男。被告崔学文,女。本院在审理崔连贵诉崔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崔连贵自行负担。审判员 孔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