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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连贵与被告崔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贵,崔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734号原告崔连贵,男。被告崔学文,女。本院在审理崔连贵诉崔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崔连贵自行负担。审判员  孔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