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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皖070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海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年皖07**民初309号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方光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花,公司员工。被告:崔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民悦大兴城。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民悦大兴城的业主,被告在接收物业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收费协议》,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按建筑面积1.08元/m2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按照《民悦大兴城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但被告从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共3741元。经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的阻碍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3741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崔海华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海华系铜陵市民悦大兴城4栋303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6.66平方米。2011年10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民悦·大兴城业主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提供房屋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相关物业服务,被告按每月每平方米1.0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费。被告2013年1月1日起至今未交物业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欠缴物业费3758.14元(96.66㎡×1.08元/㎡×36个月)。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协议书、业主拒绝物业服务费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崔海华欠缴物业费已逾两年,截至2015年12月31日欠缴物业费3758.14元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崔海华支付物业管理费374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崔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741元。如果被告崔海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海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