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方春与福建贡茶院茶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贡茶院茶文化有限公司,吴方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贡茶院茶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良农山海协作科技示范园。法定代表人吴昌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方春,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岭头乡小际头官下41号,公民身���号码332525197302115714。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贡茶院茶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方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福建贡茶院茶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贡茶院茶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684.00元,减半收取3842元,由上诉人福建贡茶院茶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