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昌宏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昌宏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551号原告: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广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桐,该公司驾驶员。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昌宏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昌宏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赔偿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昌吉市辉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