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孔一余与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一余,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孔一余。被执行人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住所地本市号。投资人程俊,该厂厂长。原告孔一余诉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欣彩彩色包装厂欠原告孔一余工资款85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5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1000元,直至付清止;二、如被告有一期逾期给付,则视为原告的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债权扣除被告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即2016年4月5日付款50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10日前付款1500元,余款仍按原调解书确定的方案执行,2016年4月至7月底前每月月底还款1000元,还清为止。上述还款直接打到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卡上,卡号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足额付款,则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在上述期间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三、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四、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