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付生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付生明,宁夏多美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28号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岩、许雯,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生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多美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睿,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生明、宁夏多美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