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933号原告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二村环村南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陈勤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荣,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华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支王路10号。法定代表人沈卫东。原告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元,由原告江阴市恒辉特种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