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毕诗慧与高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诗慧,高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104号原告毕诗慧,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高电,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诗慧与被告高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