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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毕诗慧与高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诗慧,高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104号原告毕诗慧,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高电,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诗慧与被告高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