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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彦兵与张艳顺、张学锋、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兵,张艳顺,张学锋,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73号原告张彦兵,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冯怡淋,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锋,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贞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兵与被告张艳顺、张学锋、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兵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彦兵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秀梅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