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志均与重庆市铜梁区庆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均,重庆市铜梁区庆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170号原告李志均,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建(特别授权),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庆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人和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9937041D。法定代表人犹安乐,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均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庆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均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庆阳煤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志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志均负担。审判员 尹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