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延臣与姜艳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臣,姜艳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3民初88号原告王延臣,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姜艳杰,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臣与被告姜艳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主张诉讼请求数额47326元减少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系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退还93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臣负担。审判员 王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