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402号高俊玺与聂建沛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玺,聂建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高俊玺,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1日,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聂建沛,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5)盐法调确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聂建沛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聂建沛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聂建沛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