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辉建与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辉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572号原告:吕辉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代理人:胡湘玲、吴思梦,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张鹏云。被告:张鹏云,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辉建与被告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辉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鹏云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吕辉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辉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鹏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由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吕辉建提出的诉讼保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