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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志远、陈桂恩与林锦辉,冯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远,陈桂恩,林锦辉,冯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3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远,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恩,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锦辉,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焕如、刘志环,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金明,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林志远、陈桂恩为与被上诉人林锦辉、冯金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林志远、陈桂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志远、陈桂恩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上诉人林志远、陈桂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