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森、王志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森,王志霞,冯俊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755号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740065(1—1)。法定代表人:江守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王志霞,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冯俊虎,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双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森、王志霞、冯俊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陈森于2016年3月31日还清了代偿款,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