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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嵇陈华与裴应荣、顾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陈华,裴应荣,顾清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嵇陈华,市民。被告裴应荣,市民。被告顾清俊,市民。原告嵇陈华与被告裴应荣、顾清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应荣、顾清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陈华诉称,我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9日,被告裴应荣因资金短缺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8%,借期为半年,并出具借条1张。被告顾清俊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裴应荣未能依约还款,被告顾清俊亦未能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嵇陈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裴应荣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8%计算),被告顾清俊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裴应荣未作答辩。被告顾清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嵇陈华与被告裴应荣、顾清俊系朋友关系,被告裴应荣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6个月、约定借款月利率2.8%,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裴应荣居民身份证号码××,借到嵇陈华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借款期限自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借款月利率2.8%……。借款人:裴应荣,担保人:顾清俊;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被告顾清俊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告裴应荣交付944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裴应荣未能归还,被告顾清俊亦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裴应荣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8%计算),被告顾清俊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在开庭审理结束后,被告顾清俊到庭承诺“我为裴应荣担保拾万元,我承诺于2016年3月底前还款伍万元,2016年4月底前还款伍万元”。第一次的承诺还款到期后,被告顾清俊未能履行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阜城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顾清俊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上述事实,有借条1份、汇款凭证1份、被告顾清俊承诺1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裴应荣向原告嵇陈华借款的事实,有被告裴应荣出具给原告嵇陈华的借条1份及汇款凭证1份予以证明,被告裴应荣应承担偿还原告嵇陈华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借款100000元中已内扣利息5600元,实际给付被告裴应荣借款本金94400元,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本金为94400元。对原告嵇陈华利息的主张,因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2.8%,已超过我国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顾清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借条中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顾清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裴应荣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应荣偿还原告嵇陈华借款94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顾清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裴应荣追偿。驳回原告嵇陈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裴应荣、顾清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人民陪审员  陈中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将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