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935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