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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935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