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裴金贵与董国平、胡雨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金贵,董国平,胡雨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382号原告裴金贵,男,汉族。被告董国平,男,汉族。被告胡雨莲,女,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英。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金贵与被告董国平、胡雨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金贵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国平、胡雨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金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金贵撤回对被告董国平、胡雨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裴金贵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雅泽 微信公众号“”